外资企业漏缴养老险员工追责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漏缴养老险员工追责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险漏缴问题产生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5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漏缴情况,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辩称张某某在离职时未主动提出补缴申请,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三年养老险并赔偿损失约3.5万元;公司认为员工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部分责任在于个人,且已补缴部分月份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公司连续12个月未缴纳养老险。公司提供了员工离职交接表,但未完整保存社保缴纳凭证。庭审中,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补缴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险属违法行为,应补缴欠费部分并支付滞纳金,但因张某某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部分月份无法追溯,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社保缴纳义务;《社会保险法》第2条明确社保覆盖范围及缴纳要求
分析启示:员工需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保存工资单等证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管理制度。社保欠缴问题应优先通过劳动监察投诉解决,时效期内主张权利可有效维护权益。双方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