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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缴养老保险员工追索利息获赔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养老保险员工追索利息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保险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社保账户无缴费记录,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参保'为由拒绝补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损失,公司抗辩称员工签字放弃参保协议有效且已支付额外补贴。仲裁庭就参保义务强制性、协议效力、利息计算依据等焦点展开审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18-2024年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记录缺失证明。公司虽提供员工签字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该文件未明确告知法律后果且存在格式瑕疵。仲裁员现场核查员工参保年限与工资基数,确认公司存在持续性违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18-2024年期间养老保险费约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公司需在30日内完成补缴手续,逾期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41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应赔偿损失。利息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主张利息损失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损失证明,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建议及时维权。企业未依法参保将面临补缴、滞纳金及员工索赔的多重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