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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超期败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超期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公司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员工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社保缺失事实,请求驳回诉求。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但未能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及部分社保缴纳凭证,证明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已为其他员工正常缴纳社保。仲裁庭询问员工是否主张过权利,张某某称曾口头要求补缴但无书面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在法定一年时效期内提出社保补缴申请,且无法证明其在时效内曾向公司主张权利,故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保;《劳动法》第72条:社保缴纳属法定义务。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主张社保权益并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维权机会。小微企业更应规范用工,未缴社保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维权时需注意法定时效。若超期主张,可能无法获得补偿,但可尝试协商补缴。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