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养老社保补缴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追索养老社保补缴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社保补缴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社保缴纳义务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以'灵活用工'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3月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因社保断缴导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遂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1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社保导致权益受损,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双方口头约定由个人承担社保费用。双方对用工性质及社保缴纳义务的归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作为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劳动合同,但无法解释为何未按法定标准缴纳社保。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工性质进行核实,确认公司存在故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为张某某补缴2021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总计约3.5万元,并加付滞纳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灵活用工亦应依法参保。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有权追索相关费用。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注意中国社保法规合规性,避免利用合同形式规避责任。普通员工应及时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发现社保断缴问题应第一时间主张权利,切勿因企业承诺而放弃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