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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缴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缴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持续工作至2024年5月。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追缴申请。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可替代社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2019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公司认为商业保险已满足员工保障需求且未超过追缴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公司长期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公司仅出示了一份商业保险协议,但无法说明该保险覆盖范围与社保的关联性。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全员社保缴纳明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对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因超过追缴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保;第八十四条:未缴纳社保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社保法定责任,员工需注意时效性。若因企业原因导致社保中断,可依法追缴近三年费用;但超过两年时效的诉求可能无法实现。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社保制度,员工及时保留工资单等证据。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