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拒发生育津贴 张某某仲裁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拒发生育津贴 张某某仲裁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津贴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后,向公司申请生育津贴,公司以已为她缴纳生育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经查,公司虽然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张某某无法足额申领津贴。张某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其实际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依法参保,津贴应由社保机构发放,且张某某未提供缴费基数相关证明。双方对社保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生育医疗证明及社保缴费明细。公司则提供了社保缴纳凭证,但未展示具体缴费基数计算依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缴费基数相关材料,公司未能按时提交,视为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津贴差额约3.5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支付。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确保社保缴费基数真实合规,员工需及时保存工资单等证据。若单位未足额参保,员工可主张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