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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再就业失业赔偿纠纷

案件标题:员工拒再就业失业赔偿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争议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随后申请失业保险金被拒,公司称其拒绝接受再就业安排导致无法享受待遇。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失业保险赔偿责任,而公司反驳称员工主观因素导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法定赔偿;公司辩称员工拒绝配合再就业评估程序,且未提供有效求职记录,认为其拒再就业行为直接导致失业保险金发放受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其提交的社保证明显示2021-2024年期间未为张某某缴纳失业保险。针对公司主张,张某某出示了求职平台注册记录及部分面试通知,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公司则提交了张某某签署的《再就业意愿声明》及未入职的求职记录截图,双方就证据证明力产生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金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已积极求职,赔偿金额扣除20%后执行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应主动求职,未履行义务可能影响待遇发放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注意社保合规风险,员工遭遇失业应第一时间保留求职证据,若主张赔偿需证明未签合同及公司过错,但再就业配合度也是影响赔偿的重要因素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