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员工未参保要求补缴养老金获支持

国企员工未参保要求补缴养老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未参保要求补缴养老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案由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至2024年5月退休。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在退休时发现养老金计算未包含视同缴费年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追索养老金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1995-2015年间在国企下属单位工作,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公司则称该期间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且无书面合同及缴费记录佐证。双方对工作性质及社保缴费年限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15年前的工资单、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及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公司反驳称档案记载工作单位名称不符,且未提供社保缴纳凭证。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国企历史人事档案,核实了张某某的工作经历及工资发放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2015年前的工作符合视同缴费条件,裁决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养老金差额约3.5万元,同时要求公司完善历史用工档案管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应承担补缴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结合用工事实及档案材料综合判断。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劳动者需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结合历史档案与实际用工情况,档案缺失时可通过其他证据补强。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