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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补缴大病统筹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补缴大病统筹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因重症肺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其后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大病统筹保险,导致无法通过该渠道报销部分医疗费用。2025年1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承担医疗费用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要求补缴并赔偿医疗费用损失;公司辩称已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且张某某未在患病时及时申请报销,存在个人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医疗记录及费用单据;公司出示社保缴纳凭证及内部福利制度文件。庭审中,公司主张大病统筹属于地方性政策,且张某某未主动申请报销。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明细,确认是否包含大病统筹项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应补缴社保费用;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医疗费用与未缴纳大病统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费用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但医疗费用赔偿需证明因果关系及公司过错。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重视地方社保政策执行,确保全员参保。员工发现社保缺失应及时维权,但需注意留存证据证明损失与企业违规的直接关联。本案中,补缴诉求成立但费用赔偿未获支持,凸显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