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休期间社保未缴 请求补缴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病休期间社保未缴 请求补缴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及医疗费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6月张某某因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病休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治疗结束后,张某某向公司申请报销医疗费用遭拒,遂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医疗费用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病休期间公司应依法缴纳社保并报销医疗费用;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提供完整病假证明,且已支付病休期间工资,不应重复承担医疗费用。双方对社保缴纳期间及医疗费用报销责任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及公司考勤记录,证明其病休事实。公司质证认为病假单未加盖医院公章,且主张已支付病假工资。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未依法申报员工社保情况,但确认张某某未及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驳回医疗费用报销请求。公司需在30日内完成社保补缴手续。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仲裁委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作出裁决。
分析启示:企业应确保全员社保缴纳,避免因未参保导致补缴风险。员工需妥善保存医疗票据并及时申报报销,病假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义务不因休假终止。本案因员工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当事人注意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