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保险卡追讨社保补缴款遭拒
案件标题:员工持保险卡追讨社保补缴款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普通员工主张补缴医疗保障相关社保费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障相关社保。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卡无法正常使用,遂要求补缴社保。公司称已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员工医疗权益,拒绝补缴社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医保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提供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且员工未提出具体未参保时间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商业保险合同。员工出示保险卡显示未参保信息,公司承认未缴纳社保但称员工自愿放弃。仲裁委判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缴纳义务,要求公司限期补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张某某的医疗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费用;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加收滞纳金。
分析启示:员工需主动留存社保缴纳凭证,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责任。企业应杜绝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保的违法操作,避免承担补缴及滞纳金风险。仲裁实践中,保险卡证据效力需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