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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索视同缴费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索视同缴费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利息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员,2022年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导致张某某无法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离职后张某某发现社保漏缴问题,于2024年5月向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补缴养老金并要求支付利息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受损,要求补缴养老金及利息。公司辩称张某某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社保问题应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明,公司仅提供部分在职证明。庭审中公司承认存在社保漏缴事实,但主张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确认公司应承担补缴责任并核算利息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养老金约3.5万元,利息主张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8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员工需注意维权时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提供充分证据,利息主张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