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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未缴失业保险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未缴失业保险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因企业未缴纳失业保险引发失业待遇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企业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主动离职后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企业赔偿因未缴失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期间无法获得法定待遇,要求赔偿损失;企业辩称已为张某某缴纳其他社保项目,且员工离职前未提前告知公司需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未缴纳失业保险事实。企业虽提供部分社保缴费凭证,但无法证明已为张某某缴纳失业保险。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开展调查,确认企业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张某某在职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并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所有法定社保项目,未参保行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员工离职后应及时主张权利,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社保部门与劳动仲裁机构可协同处理此类案件,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