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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要求某科技补缴社保并支付利息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要求某科技补缴社保并支付利息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仲裁委就补偿金及利息计算问题展开审理。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三年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因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发现公司未缴社保后于2025年1月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利息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三年社保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公司辩称社保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利息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员工未在离职时及时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医疗费用单据,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庭审中围绕社保补缴义务及利息计算标准展开辩论,公司主张社保问题应由社保局处理,员工则强调利息损失实际发生。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社保费用约3万元,但利息请求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63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但利息计算需参照具体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承担补缴责任,但利息请求需谨慎举证。建议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医疗等损失凭证,同时关注社保补缴的时效规定,合理计算赔偿范围。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