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养老社保损失获赔案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养老社保损失获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保险补缴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期间张某某多次口头提出异议但未获解决。2024年5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发现无法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补缴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协商一致由其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且公司经营困难无力缴纳。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缺失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双方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仲裁委调查发现,该声明未明确告知法律后果且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公司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为张某某补缴2018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员工可要求补缴并依法获得赔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核心证据,若企业拒绝补缴,可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