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凭工资条追讨未缴社保补偿金
案件标题:张某某凭工资条追讨未缴社保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最终通过仲裁维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工资条显示公司每月扣除约300元作为社保费用,但实际未缴纳。通过调取近三年工资条和考勤记录,确认公司存在长期未缴社保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员工未提出异议且社保由个人承担,但无法解释工资条中扣除项的用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记录,但公司未能提交。张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每月有固定社保扣除项,公司承认工资构成但否认实际缴纳。经质证,仲裁委采信工资条作为主要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缴社保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9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关注工资条社保扣除项,及时留存证据;企业需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未缴社保引发赔偿风险。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建议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