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凭工资条追索未缴社保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凭工资条追索未缴社保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薪资,但工资条中显示每月社保缴纳基数为0。张某某工作满1年3个月后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赔偿社保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员工未签合同导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连续15个月的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承认工资条真实性但否认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依据工资条中未显示社保扣款及公司未提供有效相反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社保补偿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社保,并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条等关键证据,企业未缴社保风险远高于成本。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劳动关系成立需通过工资发放等客观证据证明。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可有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