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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缴费凭证追讨养老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用缴费凭证追讨养老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专员,工作至2024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仅为其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张某某通过社保局调取的缴费记录发现公司存在少缴行为,累计少缴金额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相应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养老金受损,要求补缴欠款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因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且少缴部分系员工个人原因导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公司对缴费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员工未提供劳动合同。仲裁委根据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及工资发放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补缴张某某2024年5月至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欠款约3.5万元,并支付未足额缴费期间的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0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部分需补缴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少缴导致高额补缴及赔偿。员工如发现社保异常,应及时通过社保局获取缴费凭证并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可依法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