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高管社保未缴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高管社保未缴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入职时签署的高管协议约定'薪资中已包含社保成本'。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仅通过工资发放形式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以个人名义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参保需补缴并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参保且已通过薪资补偿,认为约定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高管协议。张某某出示工资流水显示每月工资构成,其中社保部分被标注为'薪资调整'。经质证,公司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工资流水佐证社保费用实际由公司承担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社保费共计约3.5万元,并支付未参保期间双倍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参保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高管亦享有社保权益,企业常以协议约定规避责任但难逃法律制裁。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构成等关键证据。仲裁中社保补缴诉求通常易获支持,但经济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