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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医保报销遭拒仲裁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医保报销遭拒仲裁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医疗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张某某住院治疗重大疾病,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其持医疗发票向公司申请医保报销,但公司以未参保为由拒绝。张某某于2024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社保缴纳义务,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抗辩称未与张某某签订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医疗发票未注明社保支付信息,主张费用应自行承担。双方对劳动关系认定及医疗费用归属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发票、住院病历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考勤记录或员工名单反驳。仲裁委依职权调取社保局数据,发现公司2024年未为张某某缴纳职工医保。经质证,公司承认未签订合同但称张某某未履行报备手续。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医保报销金额2.8万元,剩余费用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医疗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参保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需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综合认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注意完善用工管理,及时为员工参保;员工需保存完整医疗资料并主动与单位沟通报销流程。双方均应重视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