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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瞒报生育险公司拒赔遭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瞒报生育险公司拒赔遭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11月生育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公司以张某某入职时隐瞒已婚已育情况为由拒绝赔付。经查,张某某在入职登记表中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导致公司未按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相关医疗费用支出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理赔;公司抗辩称因员工个人瞒报造成参保瑕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产检记录、医疗费用单据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出示入职登记表及社保缴纳记录,称已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保。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张某某的婚姻状况申报材料,认定其存在重大隐瞒行为,但公司未履行社保法定义务亦属违规。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约3.5万元,但驳回张某某要求额外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需如实申报生育状况,公司应完善入职审查流程。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个人过错规避法定义务,但员工隐瞒关键信息可能影响理赔金额认定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