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生育保险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生育保险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产假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未参保无法报销,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但未提供相关制度文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损失,要求全额补偿;公司认为高管群体应享受特殊待遇,且已通过福利补贴替代社保缴纳,拒绝承担补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医疗费用单据及社保缴费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章的《高管福利方案》作为抗辩。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社保缴纳义务,且福利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须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的应赔偿职工相关损失
分析启示:高管人员同样受社保法律约束,企业不得以岗位特殊性规避法定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应及时保留缴费记录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