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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未缴养老保险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未缴养老保险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案件由户籍地劳动仲裁委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仅通过工资条注明社保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2024年7月,张某某因公司未办理退休手续,向户籍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2022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补缴及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通过工资形式支付社保费用,且员工书面同意放弃参保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及员工放弃参保的书面协议,公司仅提交工资表截图。员工出示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社保局查询记录,证明公司从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并组织双方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2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月工资的100%支付养老待遇损失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9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及主张损失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认识到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员工维权时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核心证据,户籍地管辖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公司未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机制导致败诉,凸显中小企业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