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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生育险未缴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生育险未缴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企业未缴纳生育保险,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企业始终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生育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全部由其自行承担。2024年6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企业应承担生育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企业未依法参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求全额报销医疗费用。企业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张某某未在生育前主动申请保险报销,应自行承担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社保缴纳记录,企业仅提供2022年商业保险购买凭证。张某某提交了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企业未参保的银行流水证明。企业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生育保险参保义务,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并组织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要求企业限期补缴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不得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责任。员工需在生育后及时留存医疗票据并申请仲裁,举证责任可转移至企业。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企业未能提供参保记录,且员工证据链完整。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