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维权遭拒案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维权遭拒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于2024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过两年追缴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社保违法,要求补缴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补缴,称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解除通知。经核实,公司存在连续未缴社保行为,但张某某未能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直接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缴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但因张某某未就赔偿金提供充分证据,相关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须依法缴纳社保,但社保补缴请求不受两年仲裁时效限制。经济赔偿需以证据充分为前提。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保留工资单等证据及时维权,小微企业需强化社保合规意识。社保补缴主张不受时效限制,但经济赔偿需举证责任明确,仲裁委将结合证据完整性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