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索赔养老险补缴 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索赔养老险补缴 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补缴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离职后张某某发现社保账户余额异常,遂向公司主张补缴义务。公司以员工未主动提出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18-202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要求公司承担滞纳金;公司认为员工未在离职后1年内主张权利,且部分月份社保已通过其他方式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委审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连续未缴社保情形。公司虽提交了2021年后的补缴记录,但未能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协商一致。仲裁员结合《社会保险法》第2条和第60条,确认公司应补缴2018-2020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15日内补缴张某某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6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维权应留存工资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及时补缴导致员工权益受损,仲裁委支持补缴诉求。但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