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补偿金案

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补偿金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补偿金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上市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核心涉及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补偿金额计算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以'基数过低'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在职期间工资总额约3.5万元。2024年11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并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并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基数缴纳,且张某某未提供工资构成证明,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公司提交了银行流水但未说明基数计算方式。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与绩效奖金明细,证明实际工资远超最低标准。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申报基数,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缴2024年1月至10月社保,并支付未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未缴纳部分需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以基数为由规避责任;员工需及时保存工资证明,维权时注意时效。社保基数争议需结合实际收入与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综合判定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