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参保员工生育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参保员工生育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行政专员,连续工作6年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生育后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向公司申请报销被拒。其后通过街道社保所核查发现公司存在漏缴社保情况,遂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公司辩称员工入职时已签署自愿放弃参保声明,且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双方就声明效力及社保缴纳义务主体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费用清单及社保查询记录,证明其医疗费用支出。公司虽出示了员工签字的声明书,但未能提供完整签署证据。仲裁委前往街道社保所调取数据,确认公司自2018年至今未为张某某缴纳生育保险。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部分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含社会保险待遇。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