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追偿被义务免除抗辩驳回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追偿被义务免除抗辩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连续工作两年。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抗辩称已通过书面协议免除相关义务,且员工主动放弃参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出示了员工签字的《社保自愿放弃声明书》,但仲裁委认定该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双方就社保补缴基数及年限产生分歧,仲裁委组织证据交换并进行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约2.1万元。公司对经济补偿金金额提出异议,但补缴义务被明确要求履行。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法定责任。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部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计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如企业主张义务免除,需审查协议合法性。社保补缴时效一般为离职后一年内,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