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起诉某科技未缴社保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张某某起诉某科技未缴社保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参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社保缴费义务,要求补缴并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已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参保,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等有效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口头协商记录。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员工同意不参保,故采信张某某主张,支持其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补缴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义务。员工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离职后及时维权。若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将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