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因未缴社保申请补缴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因未缴社保申请补缴获支持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外国人,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案由涉及补缴年限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社保缴纳事项。工作期间公司仅为其购买了部分商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在任职满一年后发现社保缺失,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补缴社保费用,主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其2024年某月至2025年某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未约定社保条款,且张某某作为外国人未提供合法居留证明,故不应享受社保待遇。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主张合同条款未涉及社保,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与张某某达成其他约定。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张某某的补缴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须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2025年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得以合同约定方式规避法定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条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外籍员工同样享有社保权益。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公司需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合规问题,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