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赔社保滞纳金民企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索赔社保滞纳金民企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争议,员工主张滞纳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未为张某某缴纳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张某某在2024年12月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滞纳金;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在社保缴纳期间提出异议,且公司曾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保,故不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其仅出示部分员工的缴纳凭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作为证据。公司承认未为其缴纳社保,但主张滞纳金计算基数有误。仲裁委对员工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应保留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维权。滞纳金计算需以社保部门核定金额为准,企业应避免以'其他员工已参保'为由规避义务。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在入职时应主动确认社保缴纳情况,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