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就医地维权补缴社保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就医地维权补缴社保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张某某因突发疾病在北京市某医院就医,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无法通过医保报销,遂于2024年11月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保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应补缴社保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社保补缴不属于仲裁范围,同时提出张某某就医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就医记录、工资流水及银行流水,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社保缴纳义务,但主张时效问题。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认定公司应补缴2024年3月至10月的社保费用,并考虑就医地管辖原则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张某某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合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补签。
分析启示:1. 医疗争议中就医地管辖能有效保障员工权益;2.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以未签合同为由推卸责任;3. 员工主张社保补缴需保存好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4. 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及时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