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缴大病统筹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大病统筹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因重病住院治疗,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因公司未缴纳大病统筹保险,无法通过医保报销。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医疗费用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导致其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公司辩称大病统筹不属于法定强制保险项目,且员工未在入职时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出示部分缴纳凭证。员工提交了医院收费单据、工资流水及就医记录,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和医疗支出。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缴纳证明,且未能说明未缴纳大病统筹的合法性,仲裁庭采纳员工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11月大病统筹保险费,并赔偿张某某因未参保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全部社保项目,员工需及时保留医疗费用凭证。未参保导致的损失可通过仲裁维权,但需注意时效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