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视同缴纳主张遭企业否认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社保视同缴纳主张遭企业否认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视同缴纳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视同缴纳标准补足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存在特殊政策可视为已缴纳。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社保视同缴纳符合政策规定,企业声称内部文件已实现视同缴纳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公司出示的政策文件被认定为内部管理材料,无法证明实际缴纳行为。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社保缴纳凭证,但未提供。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完善社保缴纳凭证管理,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单等证据。视同缴纳主张需有明确政策文件支撑,仲裁时效从离职次日计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