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告公司未缴社保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告公司未缴社保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未缴社保的缴费义务与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口头承诺缴纳社保但实际未办理。2024年10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提出离职,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且未签合同,但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未缴社保违法行为,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双方无书面合同且未建立劳动关系,否认缴费义务,认为员工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虽否认但未提交反证。仲裁委调取公司社保缴纳记录,发现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无张某某参保信息,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员工补偿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0月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期间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及《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承担双倍补偿责任,维权时效一般为离职后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