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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补社保医疗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补社保医疗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医疗补缴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4年5月张某某因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未参保无法报销。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医疗费用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社保漏缴及医疗费损失,公司辩称已为员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双方对社保补缴基数及医疗费赔偿范围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作为证据。公司虽提供部分财务记录,但未能完整说明社保缴纳情况。仲裁委要求公司限期补缴社保,并就医疗费损失进行专项审核。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医疗费损失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医疗保障条例》第3条明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确保全员社保合规缴纳,员工需注意维权时效,及时保留医疗费用凭证。社保补缴可追溯三年内未缴时段,但医疗费报销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