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实习生未缴养老保险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实习生未缴养老保险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社保权益保障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工作期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以实习身份为由拒绝缴纳养老保险,仅支付每月基本生活费。实习期满后,张某某发现社保账户无缴纳记录,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公司则认为实习生不属正式员工,无需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双方对劳动关系性质及社保责任认定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期间的沟通截图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已明确实习协议约定社保由实习生自行承担,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仲裁委采纳工资流水与考勤记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合计约3.5万元,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生身份规避社保义务,劳动关系成立即需依法保障权益。实习生应主动留存工作证据,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