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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生育保险补偿金未获支付仲裁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生育保险补偿金未获支付仲裁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待遇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用。2024年12月张某某生育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但公司以已通过内部基金支付为由拒绝补足差额。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法定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企业内部基金支付相关费用,认为无需再承担社保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及基金支付明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仅支付了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且未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张某某出示了住院费用清单和产检记录,证明实际医疗支出远超公司支付金额。仲裁委认定企业内部基金支付不能替代法定社保责任,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补偿金约3.5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需补足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的需承担待遇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内部基金支付不能抵消法定责任;员工应留存社保缴纳记录及医疗费用凭证,及时主张权益。本案因公司未足额缴费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示在社保争议中需确保证据链完整。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