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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社保条款员工成功追偿3.5万元

案件标题:未签社保条款员工成功追偿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离职后发现社保缴纳记录缺失,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但张某某主张该条款无效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社保责任归属,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劳动合同条款合法性。张某某提交的工资流水与考勤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社保条款违法性。庭审中双方就条款效力及实际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产生交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未缴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9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社保缴纳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为1年

分析启示: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