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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利息争议户籍地管辖案

案件标题:养老金利息争议户籍地管辖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养老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发现因社保欠缴导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确认公司存在长达9年的社保漏缴行为,张某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养老金损失及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养老金损失利息,公司辩称员工未在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且社保补缴需通过行政部门处理,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双方对仲裁时效及利息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时的书面承诺书,称已明确告知社保政策。仲裁员要求双方补充养老金损失计算依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数据,张某某则通过第三方社保机构出具了损失评估报告。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2015-2024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养老金损失利息约3.5万元,但对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4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288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落实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注意社保欠缴的仲裁时效。利息主张需以法定标准为限,且需提供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据。户籍地管辖规则有助于劳动者就近维权,但举证责任仍需劳动者主动承担。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