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离职失业保险金索赔案
案件标题:员工自愿离职失业保险金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争议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公司则抗辩称员工系自愿离职不符合申领条件,且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存在连续6个月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且张某某离职前已提前30日书面告知公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属违法行为,裁决公司需按比例赔偿张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但因张某某主动辞职,酌情减少30%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应赔偿员工失业保险金损失。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可酌情减轻用人单位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全员社保合规缴纳,员工主动离职时应留存书面通知证据。用人单位存在社保漏缴情形,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需根据离职原因合理分担责任比例。建议企业完善社保管理机制,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