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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产假工资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产假工资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其产假期间,公司以'生育保险已缴纳'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称应由社保基金承担。张某某提交产检记录、生育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未获得工资,公司仅提供社保缴纳凭证但无法证明已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应获得全额工资及未休产假的补偿;公司辩称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生育津贴由社保局发放,且张某某未提前报备生育计划导致无法安排工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及生育津贴发放凭证,公司仅出示社保缴费记录。张某某提交的医院产检报告与公司考勤系统显示的产假期间无打卡记录形成证据链,公司未能证明已支付生育津贴。仲裁员现场核实社保局数据,发现公司未将生育津贴纳入工资发放范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产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及未休产假补偿金1.2万元,合计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生育保险待遇与工资支付的区分,员工应保留社保缴纳凭证及工资支付记录。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主张工资需通过银行流水等第三方证据证明。产假期间工资支付义务不因社保缴纳而免除,企业需主动履行法定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