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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发生育津贴员工仲裁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发生育津贴员工仲裁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津贴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11月产假期间向公司申请生育津贴遭拒。公司以员工未提交完整医疗证明为由拖延支付,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保代缴义务,要求支付约3.5万元生育津贴。双方就津贴发放标准及责任认定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当地政策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公司辩称已为员工缴纳社保且津贴发放需等待社保局审批,同时质疑员工提交的产假证明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及津贴发放政策文件,张某某提供劳动合同、产假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承认社保已缴纳但主张津贴发放流程需员工主动申请。仲裁员现场核查参保记录,确认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支付张某某生育津贴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并足额发放津贴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提交生育证明并留存申请记录,企业需完善社保政策执行流程。仲裁机关重点审查了社保缴纳情况与津贴支付义务的对应关系,提示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法定福利待遇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