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拒补社保 张某某门诊费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拒补社保 张某某门诊费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门诊费用补缴问题发生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其因突发疾病产生约3.5万元门诊费用,自行垫付后要求公司报销。公司以疫情为由拒绝承担费用,张某某于2024年6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补缴社保及赔偿医疗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门诊费无法报销,要求补缴社保并全额赔偿医疗费用;公司辩称疫情期间经营困难未能及时缴纳,并称员工未及时申请医保报销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及费用明细单据,公司对单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公司确未为张某某缴纳医疗保险。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并赔偿张某某门诊费用损失2.8万元(已扣除医保可报销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且不得拒绝履行法定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确认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员工维权应注重时效性。医疗费用赔偿需结合社保报销情况,建议保留就诊记录及费用凭证。公司若存在恶意拖延行为,可能面临滞纳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