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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养老保险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养老保险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持续工作至2024年6月。期间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张某某在离职后发现社保断缴情况,通过银行流水和工作记录确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依法补缴2020-2024年期间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兼职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替代社保缴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和薪资发放凭证,公司仅出示部分项目外包合同。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固定工资发放,且社保缴费记录缺失。公司对缴费凭证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缴费凭证及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张某某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用,赔偿因未缴导致的经济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情形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分析启示:员工需保存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切勿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社保缴费属于法定义务,即使存在外包关系亦需依法承担。维权时效一般为离职后1年内,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