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民企未按基数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民企未按基数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民企未按基数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案由涉及社保基数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张某某要求补缴时,以'按最低基数缴纳'为由拒绝。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提出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社保并支付未缴期间的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并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且张某某未提出具体基数异议,存在'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争议焦点在于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及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逃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和工资基数核定依据,公司仅出示了缴纳记录显示按最低基数缴费。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实际月工资为1.2万元,远高于当地最低基数8000元。公司未能提供与张某某协商确定基数的书面证据,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选择性缴纳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并支付未缴期间的补偿金约2.1万元(按实际工资基数的75%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46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至300%之间。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程序,避免选择性缴纳;员工需及时保留工资单等证据,主张补偿金时注意基数认定的时效性。本案中,公司虽按最低基数缴费但未与员工协商,且存在未缴事实,仲裁委酌情支持部分诉求。维权时建议同步主张补缴和补偿,提高胜诉概率。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