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未缴社保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未缴社保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问题引发争议,案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保,直到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时,通过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存在连续8个月未参保情况。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员工已同意不参保并签署书面承诺,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局出具的未参保证明。公司提供所谓员工签署的《社保自愿放弃声明》。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单方免除社保缴纳义务的声明无效,且未参保期间员工已提出离职,依法支持员工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违法,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任何形式的放弃声明均无效。员工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