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凭工作证明追索养老金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凭工作证明追索养老金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社保缺失,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工作证明材料,要求公司补缴2021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利息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社保缴纳义务且利息应予支持;公司辩称部分月份工资未明确约定社保缴纳比例,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但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内部台账。员工出示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单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针对利息诉求,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判定公司应支付延迟缴费利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及时留存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社保欠缴产生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外资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制度差异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