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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用合同条款追讨未缴社保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用合同条款追讨未缴社保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条款约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未缴社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替代社保缴纳,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由公司另行发放补贴',主张已履行社保义务且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缺失的银行流水。公司虽提出补贴协议抗辩,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补贴发放细节,其仅提供部分员工的转账记录,无法覆盖全体职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未缴期间双倍赔偿金约2.8万元,但驳回了其主张的额外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若合同明确约定社保缴纳方式且公司能证明已实际履行,赔偿金额可能酌减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责任。员工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关键证据,若合同存在异常约定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虽以补贴方式抗辩,但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请求部分被支持,提示企业规范用工协议表述,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